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领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领
二、实施编码
12440900456408602U3002014006010
三、办理对象
信宜市参保单位、参保人
四、办理条件
以下参保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申领死亡待遇: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
(二)2011年7月1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未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参保职工。
(三)2011年7月1日后死亡且未领取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失业人员。
五、受理单位
信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六、窗口办理流程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失业人员死亡后,遗属可向我局申请申领死亡待遇。
受理人员接收申报资料后,当场检查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七、所需材料
(一)有遗属签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二)申领死亡待遇遗属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借记卡(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的银行账户未注销的,可优先提供该账户)。
参保人银行账户全部注销的,提供申领死亡待遇遗属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借记卡。
(四)《广东省社会保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主要承诺内容为参保人死亡时间、申领死亡待遇遗属与参保人的亲属关系等。2021年8月31日前(含当日)死亡的已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其遗属申领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可在承诺书中一并承诺依靠参保人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等情况。
若遗属自愿提供死亡证明、关系证明、供养直系亲属证明材料的,可不填写承诺书。
(五)申领死亡待遇的遗属不是参保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的,提供参保人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有关材料(死亡待遇发放至参保人账户的,无需提交该材料)。
(六)2021年8月31日前(含当日)死亡的已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其遗属申领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时,若提供的银行账号是其他遗属账号,而非被供养人(或监护人)本人的银行账号,还须提供被供养人(或监护人)签字的《代为领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授权委托书》。
(七)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提供单位盖章的非因工死亡情况说明;其中具有视同缴费权益且未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应先按照《审核历史信息业务办事指南》提供资料申报审核视同缴费年限。
(八)申领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的,提供《企业病故离休干部生前基本离休费情况表》。其中,所在企业须经管理离休干部的老干部局在“老干部局生活待遇处审核意见”一栏盖章确认,中央企业则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八、表格下载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广东省社会保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代为领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授权委托书》
《企业病故离休干部生前基本离休费情况表》
九、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包括参保单位或参保人补充材料的时间和历史信息审核等其他业务办理时间)
十、办事窗口
信宜市新尚路13号信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3楼8-10号窗口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30-17:30(法定休息日、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信宜市新尚路13号信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3楼8-10号窗口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的通知》(粤社保函〔1997〕193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粤社保〔1993〕167号和粤社保函〔1997〕193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粤劳社〔2005〕6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7号)等相关规定。
十三、状态查询、咨询和投诉方式
查询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branch-hall?orgCode=456408602
查询、咨询电话:
0668-2281435(市直) 0668-2862068(茂南)
0668-5282013(电白) 0668-8810371(信宜)
0668-6687982(高州) 0668-7397286(化州)
0668-5358280(滨海) 0668-2661226(高新)
投诉电话:0668-12345
十四、备注
(一)申办人按《受理回执》上所注明的时间,登录广东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下载、打印《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核定表》,核定的死亡待遇于审核通过的次月发放到遗属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办理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领手续。申报资料无法及时备齐的,应先书面向我局申请停止发放死亡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资料齐全后再申办死亡待遇。因没有及时申请停付造成多发放养老金的,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向遗属追回多发养老金。单位或个人故意隐瞒死亡事实骗取基本养老金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以虚假资料申领死亡待遇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全部非法所得外,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申报在职死亡待遇的,单位应为在职死亡人员至少缴费至死亡的上一个月。申报死亡待遇前,应先到所属税务部门办理停保手续;征收信息不准确的,必须先到所属税务部门办理信息修改和停保手续。
(五)单位或申领人对核定的死亡待遇有异议,可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核定表》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自收到《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核定表》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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