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征收股业务办事指南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办事指南
一、办理对象:
跨省流动就业并按规定在我市正常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
二、办理条件: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在省内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且在广东省内参保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临时缴费账户除外);
4.户籍地为广东省户籍的(最后参保地在外省且当地缴费满10年或以上的非临时缴费账户除外,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才办理户籍迁移的除外)。
三、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7号)
四、所需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五、办理流程:
(一)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参保人通过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国家社保服务平台、掌上12333、电子社保卡等渠道提交跨省转入申请。
2.受理:工作人员初审申请材料和参保人的参保缴费记录,确认接续条件。
3.审核:工作人员复审申请材料和参保人的参保缴费记录,确认接续条件。
4.办理结果:工作人员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关系的联系函。
(二)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业务前台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受理,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当场更正,退回申请人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核:后台工作人员审核申请材料,确认参保人接续条件:符合的,出具同意接收关系的联系函。
4.办理结果:工作人员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关系的联系函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0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址:信宜市新尚路13号社保局3楼计征股2-4号窗口
咨询电话:0668-8812300
失业保险转移接续办事指南
一、办理对象:
职工、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应从原参保地转移到新参保地。
二、办理条件:
失业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且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筹地区外的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应从统筹地区社转移到户籍所在地。
三、办理依据: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四、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业务窗口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受理,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当场更正,退回申请人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核:后台工作人员审核申请材料,确认参保人接续条件:符合的,出具同意接收关系的联系函。
4.办理结果:工作人员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关系的联系函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0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址:信宜市新尚路13号社保局3楼计征股2-4号窗口
咨询电话:0668-8812300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办事指南
一、办理对象:
所有按规定享受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
二、办理条件:
1、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文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
2、机关工作人员和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入企业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
3、由我省安置到企业的复员转业军人(不含2000年以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军龄或服役年限等。
三、办理依据:
1.《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
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四、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个人工作档案
3、特殊群体申报核定视同缴费账户,需提供确定建账工资基数的有关材料:
①转业军人:提供《人员调动供给介绍信》,工资构成包括:薪金(工资)、文职级(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含工龄、教龄、护龄)津贴及地区差(补贴)。无《人员调动供给介绍信》的,由原部队或军部队或军转办出具有效证明。
②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提供经原机关单位认定的工资证明材料。其调入企业前12个月的月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教、护)津贴及地区补贴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经原单位认定的工资证明材料。调入企业前12个月的月基本工资包括:固定工资、活工资(按工资构成比例计算的津贴)、工龄(教、护)津贴及地区差(补贴)。
4、有关档案资料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失业人员加盖档案挂靠部门的公章),具体内容包括:①记载参加工作时间的材料。如:《职工登记表》、《学徒(临时工)转正定级呈批表》、《招工录用表》等;②复员、退伍及转业军人提供《应征公民人伍登记表》、《义务兵(或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转业审批报告表》《转业军人工资、差旅费介绍信》等;③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提供上山下乡证明材料、回城招工或招生材料等;④异地调入职工,提供人事或劳动部门的调令;同城互调的,提供干部(工人)行政介绍信或商调函、工资转移单等。
五、办理流程:
在信宜市社保局计征股2-4号窗口申请办理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0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址:信宜市新尚路13号社保局3楼计征股2-4号窗口
咨询电话:0668-8812300
出具参保证明办事指南
一.办理对象:
在信宜市内正常参保并存在缴费记录的个人或单位。
二、办理条件:
参保状态正常且无欠费记录
三、设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
2.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2011〕14号)
四、所需材料:
1.开具个人参保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护照等
(备注:个人受委托开具参保人员相关证明的,需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人书面申请书)
2.开具单位参保证明:单位申请函(说明用途)、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办理流程:
1.网上办理:可登录“粤省事”小程序自行打印个人参保证明。
2.窗口办理:提交资料至信宜市社保局计征股2-4号窗口申请办理。
六、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0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址:信宜市新尚路13号社保局3楼计征股2-4号窗口
咨询电话:0668-8812300
一次性趸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申报
一、办理对象:
在我市正常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
二、办理条件:
1.符合粤府〔2006〕96号文继续缴费条件的参保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
②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2.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三、办理依据:
1.《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
2.《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粤人社发〔2012〕1579号)
四、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
3.一次性趸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4.停保相关手续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社保局业务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核验申请人条件,符合条件的参保人需到信宜市税务局办理暂停缴费并提供停保手续,再在社保局业务窗口提交资料并填写申请表;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受理,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当场更正,退回申请人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核:社保局工作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办理的参保人填写将开具《缴费托收单》
4.办理结果:申请人持《缴费托收单》到信宜市税务局缴费。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0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址:信宜市新尚路13号社保局3楼计征股2-4号窗口
咨询电话:0668-881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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