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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镇隆镇“2·19”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信宜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5-23 12:01 【字体:

  2025年2月19日14时30分许,镇隆镇龙登村发生一起1人在修复河堤护坡时,河堤发生塌方,造成1人死亡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万元。

  事故发生后,信宜市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镇隆镇政府,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有关人员为成员,组成了信宜市镇隆镇“2·19”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工程概况

  事故工程为市水毁水利设施修复重建工程镇隆镇龙登施工点(下称龙登施工点),发生事故的位置(下图红色箭头处)为一处河床开挖基坑(深度1.5米,宽2.5米,长10米)。

  (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江西涂*劳务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简称涂*茂名分公司),成立日期2023年11月17日,隶属于江西涂*劳务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MAD*******,负责人:温*文,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经营场所:信宜市东镇礼圩湾角村***屋*楼*室。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赣)JZ安许证字[2022]0001**)登记: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2年11月03日至2025年11月03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363132**),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企业备案,有效期至2027年8月25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登记:温*文,男,职务:法定代表人,证书编号赣建安A(2023)00060**,有效期至2026年5月29日。

  (三)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温*文,男,36岁,江西省宁都县人,涂*茂名分公司负责人。

  2.王*涛,男,36岁,四川省三台县人,龙登施工点现场劳务班组长。

  3.陈*新,男,56岁,信宜市人,龙登施工点木工班长。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2月19日10时许,龙登施工点护岸挡墙基坑开挖完毕,陈*新、任*中、杨*全、陈*裔四名工人随即进行支模作业。12时15分许,支模作业完毕后,四名工人全部返回驻地吃午饭,计划15时浇筑混凝土。14时40分许,陈*新返回龙登施工点,独自进入基坑内复检浇筑混凝土之前模板牢固情况时,岸侧土质边坡突然垮塌,被塌下的土方掩埋。

  (二)应急处置情况

  14时50分许,任*中、杨*全、陈*裔发现情况后,立即调度现场机械配合人工对陈*新展开救援,并迅速拨打110、120等报警求助电话,属地镇政府、公安、消防、医护人员等相关单位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开展救援处置工作。15时40分,陈*新被救出,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后宣告无效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接报后,事发单位、属地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急救援处置及时、有序,第一时间迅速疏散事故现场工人,拉起警戒线。在处置过程中无群众、工作人员伤亡,未发生二次事故,舆情稳定,未造成负面影响。应急处置评估结论为良好。

  (四)善后处置情况

  事发后,市公安机关、镇隆镇政府迅速确认在事故中死者身份,及时与其家属对接沟通,做好安抚等善后工作。死者家属方情绪稳定,对事发经过和死因无异议。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无人员受伤。

  死者:陈*新,男,汉族,56岁,信宜市东镇街道人。死亡原因:被泥浆沙石掩埋致全身多部位损伤引发创伤性休克 。

  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万元。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坍塌位置边坡土质疏松,与前后部位填料不一致:坍塌部位系粉质砂土填筑,前后为粉质粘土。基坑开挖后,边坡受外界和现场搅拌机及堆料负载承压扰动影响较大,边坡底部潮湿,稳定性差,继而在作业人员陈*新进入基坑内复验浇筑前模板尺寸时发生坍塌造成亡人事故。

  (二)间接原因

  1.陈*新安全意识淡薄,在未通过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排查、对边坡环境危险因素未做辨识、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基坑进行下蹲丈量;对边坡坍塌前预兆未能及时发现和迅速躲避坍塌泥土。

  2.涂*茂名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流于形式,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该日只对四名现场作业人员开展班前教育,但内容过于浅显,未针对边坡存在隐患风险进行系统性告知和提醒,作业人员麻痹大意风险意识不强致使意外发生。

  3.涂*茂名分公司安全技术管理疏忽,未有效识别边坡土质发生变化,并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在安全管理方面,现场管理人员对龙登施工点开展隐患排查不彻底,未能及时发现坍塌安全隐患。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信宜市镇隆镇“2·19”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有关单位监管情况

  (一)镇隆镇政府

  该府能主动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明确部门、各村(社区)的安全生产职责,积极配合水毁河道修复工程安全监管,重点督查水毁修复进度、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以“防风险、保安全、护民生”为目标,构建“镇-村-组”三级联动机制。累计开展河道巡查50余次,组织安全检查26次,整改安全隐患28项,整改率达100%。

  (二)市水务局

  该局能认真履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部署开展水务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各参建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市水毁水利设施修复重建工程开工以来,按照要求开展督导检查,累计派出6个检查组检查工程项目6宗次,排查出一般隐患问题22个,全部整改完成。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陈*新,作为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未通过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排查、对边坡环境危险因素未做辨识、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基坑进行下蹲丈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事故单位及其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 涂*茂名分公司。作为劳务方,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施工现场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故对本事故的发生负有劳务方的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其具体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温*文。作为涂*茂名分公司的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故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劳务方的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其具体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3.王*涛。作为劳务方现场管理人员,未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其具体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六、事故教训

  1. 涂*茂名分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日常隐患检查和现场危险因素辨识等存在不足,未能及时发现边坡坍塌风险,未能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手段消除和防范边坡坍塌隐患风险。

  2. 涂*茂名分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经验不足,未有效观察边坡土质发生变化,未及时发现作业人员擅自进入基坑冒险作业违章行为并加以制止,未针对现场情况采取安全有效措施。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加强该类型工程施工项目的安全监管

  水利行业主管部门一是进一步压实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参建各方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经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中各项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预防安全事故再次发生;二是针对该类型工程施工项目施工点多且分散的特点,不定期、多频次派出检查组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继续推进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三是派出技术人员进一步对该项目开展帮扶指导,帮助企业全面梳理风险隐患,健全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四是将水利工程施工项目等情况,及时通报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二)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

  涂*茂名分公司一是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技术水平,加大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力度;二是要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有效防范事故隐患;三是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风险隐患告知,提高施工人员、管理人员发现隐患、预防事故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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