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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12·1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来源:信宜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0-09 09:22 【字体:

  2021年12月16日约12:10分,位于市池洞镇铜鼓村邱*庆私人自建房工地,发生一起一名施工人员被提升架砸倒当场死亡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请茂名市安委办审核同意后依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复,市政府于2022年2月14日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的规定,成立了信宜市“12·1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各相关单位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过程

  2023年2月16日,市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评估组,评估组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黄明亮担任,副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盘海运担任,成员由市纪委监委、池洞镇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的有关同志组成。评估组根据市政府发布的《信宜市“12·1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逐项对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评估事故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和有关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工作成效,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等落实情况。评估组采取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走访核查等方式,开展评估工作。

  二、总体评估意见

  评估组认为,该起事故发生的镇(街道)、相关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已经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落实到位。

  三、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叶*香,事故涉事施工单位的管理人

  市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4月14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22年5月7日缴纳罚款2000元,由于当事人经济困难,于2022年12月28日年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延期缴纳罚款。

  梁*坤,事故涉事施工单位的管理人

  市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4月14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处人民币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22年4月14日缴纳罚款。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池洞镇人民政府

  池洞镇人民政府在事故发生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根据事故评估组在池洞镇的抽查,池洞镇人民政府通过召开会议、对辖区内的农村自建房开展执法巡查、实行乡村建筑工匠培训和领证工作,加强了对农村自建房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2022年未发生过建筑施工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事故涉事建设方

  事故涉事建设方邱*庆自建房于2019年10月开始建造,属拆旧建新,符合一户一宅的政策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涉事房屋建造一直处于停工状态,池洞镇政府将根据农村建房有关政策,尊重历史,合法合理合情处理邱某庆自建房问题。

  (三)事故涉事方施工队

  事故发生后,叶*香管理的建筑施工队和梁*坤管理的建筑施工队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目前已不再承包工程,并且已经解散施工队。事故涉事方梁*坤管理的建筑施工队的砼搅拌一体机(附设上料提升架)和拖挂砼搅拌机及装载捣制工具的无牌无证拖拉机,在事故发生后已经全部报废。

  (四)市安委办

  为吸取事故教训,充分发挥事故惩戒和警示作用,举一反三,压实属地和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筑牢“防风险、严执法、除隐患、遏事故、保平安”防线,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市安委办于2022年3月17日对“12·1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所涉的街道、部门进行警示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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