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及标准
(一)应急期生活救助
对因灾房屋受淹、损坏、倒塌及房屋处于危险地带需紧急转移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应急期生活救助。
救助标准: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为15天。
(二)过渡期生活救助
对因灾无房可住(因灾房屋全部倒塌或房屋严重损坏、经县级以上住房建设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需重建的),且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给予过渡期生活救助。
救助标准:每人每天20元和1斤大米,救助期限3个月。
(三)对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家属抚慰
对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发放抚慰金给其家属。
救助标准:每位死亡(失踪)人员补助20000元。
(四)对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
对因灾倒损居民住房的受灾群众,经核查确定为救助对象的,给予资金和政策帮扶,帮助恢复重建。
救助标准:因灾“全倒户”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每户20000元(五保户、孤儿每户补助25000元),市县补助标准不低于省级补助标准;因灾“重损户”修缮补助标准,每户补助2000元。
(五)冬春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冬春生活救助重点是解决因灾造成群众的衣、食、住、医等方面的基本生活困难。我省冬春救助时段是当年的12月至次年的5月,共计6个月。
救助标准:人均150元,实行分类救助。

| 【打印正文】 | 分享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