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情报送工作程序
(一)报送程序及要求
自然灾害灾情报送分为初报、续报、核报。自然灾害发生后,登录“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http://www.nndims.com),建立初报,填写灾情数据,上传灾情报告和灾害照片3张以上。遇到网络通讯传真、邮件及新媒体等手段进行灾情报送,待通信恢复正常后,应及时通过系统补救。
1.初报: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2小时内,将灾情主要指标通过报灾系统上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紧急情况下先报重要指标,其他指标后续补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接报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上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于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城乡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自然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指挥中心(010-83933200、83933123)、国家减灾中心(010-52829999)。
2.续报:在灾情稳定前,省、地(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24小时零报告制度是指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每24小时须系统上报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3.核报:灾情稳定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系统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含分乡镇数据)并上报;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上报。
(二)灾情报告样板
(灾害背景):主要包括时间、地点、灾害基本情况(如降雨量、江河汛情、水库堤坝汛期等)。
(损失情况):主要包括农作物受灾、道路交通设施、水利灌溉工程等损毁情况。
(救灾情况):主要包括启动救灾应急响应、派出工作组、下拨救灾款物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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