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灾害情况核查工作指引
为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反映自然灾害和救灾工作情况,为灾害防范救援救灾等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指引。
一、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客观真实。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认真统计上报灾情,严格核查灾情,对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二)依法依规,统一规范。灾情稳定后,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灾情核查工作,依法依规统一数据统计口径,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规范统计核定灾情。
(三)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要负责牵头组织自然灾害情况统计上报,按照灾情分级组织核查工作,并会同同级涉灾行业主管部门核定自然灾害损失。
二、组织实施灾情核查工作
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气象、地震等部门协同参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所辖行政区域发生自然灾害后,根据不同救灾应急响应启动等级,在灾情稳定后及时组织工作组赴灾害现场开展灾情核查工作。不设县(区)的地市,由镇级应急管理部门履行相应职责。对未达上一级救灾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灾区开展灾情核查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核查范围。按照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的原则确定核查范围,坚持普查与抽查相结合,确保数据准确。县级应采取普查方式,逐村逐户核实清楚,登记造册、建立台账。省级、市级应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对抽查发现误差率超过20%的地方,责令县级全面重查,对抽查发现误差率达到30%的地方,责令县级全面重查的同时,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将核灾情况通报给当地政府,并视情上报省政府。
1.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核查受灾镇(街)总数的100%,核查受灾行政村总数的100%,原则上要逐村逐户全面核查。
2.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核查受灾县总数的100%,核查受灾镇(街)总数的30%-50%,核查受灾行政村总数的20%-40%。
3.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灾情核查受灾地市总数的30%-50%,核查受灾县总数的20%-30%,核查受灾镇(街)总数的10%-20%。
(二)核查内容。
1.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包括启动救灾应急响应情况,本级投入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情况等。
2.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情况。包括紧急转移处于危险区域的受灾群众,以及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情况,受灾群众是否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地方住、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
3.需过渡期生活救助情况。包括需过渡期生活救助的户数、人数,以及缺少粮食、衣被等情况。
4.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情况。包括死亡(失踪)人数以及家属抚慰情况。
5.因灾倒塌和损坏房屋情况。重点核查因灾“全倒户”“严损户”户数、间数和人数,及因灾受损房屋总体情况。
6.农作物受灾损失情况。重点核查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和粮食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
(三)核查方法。
1.查阅台账资料。核查工作组查阅受灾县、镇(街)和村(居)委受灾台账,查看个人申请、村组评议、镇(街)审核、县级审批等相关资料,以及有关灾害现场及灾害救助工作影像、图片等。2.召开座谈会。核查工作组召开座谈会,听取当地应急管理部门以及受灾镇(街)、村组灾害损失及灾害救助情况汇报。
3.入户实地调查。核查工作组查看救助对象在村(居)委会和自然村张榜公示等情况,对受灾行政村或自然村受灾户逐一进行入户实地查看。
(四)核查认定。
根据现场检查核实情况,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召集同级相关涉灾行业主管部门对初步灾情进行会商、评估和认定,形成核查评估报告,并逐级上报。核查评估报告内容包括:现场核查工作开展情况、灾区灾情实际情况、灾情数据偏差计算及分析评估情况、认定结果和相关建议等。
(五)核查时限。
灾情稳定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灾情核查工作。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所辖镇(街)原则上应在10日内全面完成核查统计工作,并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收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后,原则上应在5日内完成抽查核实工作,并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启动省级救灾应急响应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核查灾情,收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后,原则上应在5日内完成抽查核实工作。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民政查灾核灾工作规程》(粤民发〔2014〕81号)同时废止。
附件:灾情指标界定标准
附件
灾情指标界定标准
1.受灾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包括:因自然灾害直接造成的伤亡人口、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损或其他家庭财产损失的人口、因自然灾害直接原因造成生产生活遭受损失或影响的人口等。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可能遭受较大自然灾害,导致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包括:因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倒塌、严重损坏(含应急期间未经安全鉴定的其他损房)造成无房可住的人员;或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由危险区域转移至安全区域,不能返回家中居住的人员;或处于较大自然灾害风险中,由高风险区域转移至安全区域,不能返回家中居住的人员。安置类型包括分散安置和集中安置。
3.因灾死亡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对于救灾救援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牺牲的工作人员,应一并统计在内。
4.因灾失踪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对于救灾救援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失踪的工作人员,应一并统计在内。
5.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主要包括以下6种情形:①因灾造成口粮、衣被和日常生活必需用品毁坏、灭失或短缺,无法维持正常生活;②因灾造成交通中断导致人员滞留或被困,无法购买或加工口粮、饮用水、衣被等,造成生活必需用品短缺;③因灾造成在收作物(例如将要或正在收获并出售,且作为当前口粮或经济来源的粮食、蔬菜、瓜、果等作物,以及近海养殖水产等)严重受损,导致收入锐减,当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④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牲畜、家禽等因灾死亡,导致收入锐减使当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⑤因灾导致伤病需进行紧急救治;⑥因灾造成用水困难(人均用水量连续3天低于35升),需政府进行救助(旱灾除外)。
6.需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7.因灾“全倒户”:指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房屋重建的家庭。对居民住房因洪水浸泡、山体滑坡等原因导致房屋两面以上墙壁坍塌,或房顶坍塌,或房屋濒于崩溃、倒毁,所有住房必须进行拆除重建,以及经县级以上住建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的家庭,可以认定为“全倒户”。灾害中倒塌的独立厨房、厕所、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在统计之列。没有人居住的房屋,或者房屋全部倒塌但另有住房的不能登记为“全倒户”。
8.因灾“严损户”: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房屋的家庭。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均不统计在内。没有人居住的房屋,或者房屋严重损坏但另有住房的不能登记为“严损户”。
9.农作物受灾面积:指因灾减产1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10.农作物成灾面积:指因灾减产3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11.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因灾减产8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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