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1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
信民发〔2021〕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1〕3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1〕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以及《关于调整2021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茂民规〔2021〕1号)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调整2021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城镇由772元/月·人调整为800元/月·人,农村由532元/月·人调整为551元/月·人;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城镇由609元/月·人调整为631元/月·人,农村由276元/月·人调整为286元/月·人。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农村分散和集中供养标准与2020年标准保持不变,即11124元/年·人(927元/月·人);城镇三无人员由14832元/年·人调整为15360元/年·人(1280元/月·人)。
二、实施时间
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2021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对未达标的月份按政策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特困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1年新纳保的低保、特困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三、加强管理
要加强与乡村振兴政策有效衔接,严格落实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全面推进信息化核对和管理,准确认定对象,将符合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申请家庭成员纳入保障范围。健全主动发现和动态管理机制,主动协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出救助申请,落实在保对象分类管理、定期通过广东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自动复核,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规定退保。
信宜市民政局 信宜市财政局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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