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
信民发〔2023〕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3〕4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3〕1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以及《关于调整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茂民规〔2023〕1号)的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调整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城镇由828元/月·人调整为857元/月·人,农村由579元/月·人调整为600元/月·人;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城镇由653元/月·人调整为676元/月·人,农村由300元/月·人调整为311元/月·人。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11124元/年·人(927元/月·人)调整为11520元/年·人(960元/月·人);城镇三无人员由15900元/年·人(1325元/月·人)调整为16464元/年·人(1372元/月·人)。
二、实施时间
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对未达标的月份按政策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特困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3年新纳保的低保、特困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三、加强管理
要加强与乡村振兴政策有效衔接,严格落实低保、特困救助政策,全面推进信息化核对和管理,准确认定对象,及时将符合低保、特困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健全主动发现和动态管理机制,主动协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出救助申请,落实在保对象分类管理,定期通过广东省民政厅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化核对,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规定办理退保。
信宜市民政局 信宜市财政局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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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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