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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项目部与劳务队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每个月项目部代发分包单位的民工工资,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2021-12-29 10:13 【字体:

  留言时间:2021年07月05日 答复时间:2021年07月06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来源网站: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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