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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修订更新茂名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来源:信宜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1-11-09 16:32 【字体:

茂发改价格函〔2021〕1281号

  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9〕183号)要求,依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我局修订更新了《茂名市级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文件、定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涉企、是否行政审批前置、是否涉进出口环节、定价方法等,现予公布。

  本目录清单清理规范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28日。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我局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更新目录清单相关内容,并通过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再次公布市级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茂发改价格函〔2020〕1263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茂名市级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截至2021年10月28日)

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0月29日


茂名市级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28日)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定价方法

备注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一、路内停车场。一类路段:(1)半小时至3小时内,每30分钟1.5元/泊位・次。(2)3小时后,每30分钟2元/泊位・次。(3)24小时单次最高收费25元/泊位・次。二类路段:(1)半小时至3小时内,每30分钟1元/泊位・次。(2)3小时后,每30分钟1.5元/泊位・次。(3)24小时单次最高收费20元/泊位・次。三类路段:(1)半小时至3小时内,每30分钟0.5元/泊位・次。(2)3小时后,每30分钟1元/泊位・次。(3)24小时单次最高收费10元/泊位・次。一类路段夜间21:30至次日8:00免费停放;二类、三类路段夜间20:00至次日8:00免费停放。二、车站停车场。小车:(1)室内每小时1.5元/辆。(2)室内12小时限价8元/辆。(3)室内月保300元/辆。三、游景点停车场。1、二轮车2元/次・辆。2、小车5元/次・辆。3.大车10元/次・辆。四、公益服务单位停车场。1、小车5元/次・辆。2、大车7元/次・辆。3.超大型车9元/次・辆。五、医院停车场。超过1小时30分钟以上至24小时内的3元/次・辆。六、茂名火车站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标准:小型汽车停放30分钟以上至1小时(含1小时)收费标准为3元/辆・次;1小时以上至8小时(含8小时)收费标准为8元/辆・次;8小时以上至16小时(含16小时)收费标准为15元/辆・次;16小时以上至24小时(含24小时)收费标准为30元/辆・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不分白天、夜间,以24小时为一计费周期。车辆停放不超过24小时的按分时段计费;超过24小时的重复上一计费周期。(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茂价〔2014〕97号
茂发改价格〔2015〕624号
茂发改价格函〔2020〕701号 茂发改价格〔2021〕1276号

市发展和改革局

交通运输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现定价目录中为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拟待省修订定价目录后与省规定收费项目名称保持一致。

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有关收费文件。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有关收费文件。

市发展和改革局

交通运输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港口重要服务收费

*引航(移泊)费

引领国内航线船舶进出港0.18元/计费吨;引领国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泊0.135元/计费吨。

粤交〔2019〕9号、
粤交港〔2019〕302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现定价目录中为中央定价外的港口引航、拖轮等垄断服务收费。其中引航费、拖轮费、围油栏费拟待省修订定价目录后放开。

*拖轮费

4200元—17100元/拖轮艘次。

粤交〔2019〕9号、
粤交港〔2019〕302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围油栏费

500净吨以下(含)493元/船.次;501—1000净吨(含)986元/船·次,1000净吨以上1400元/船·次。

粤交〔2019〕9号、
粤交港〔2019〕302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停泊费

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0.03元/计费吨·日。货物及集装箱装卸货上下旅客完毕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非港口原因造成的等修、检修的船舶(等装、等卸和装卸货物及集装箱过程中的等修、检修除外);加油加水完毕继续留泊的船舶;非港口工人装卸的船舶,0.10元/计费吨·日。

粤交〔2019〕9号、
粤交港〔2019〕302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拖车费

7座以下(含7座)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基价420元/车次,加收标准10元/车公里,故障车拖车上限价670元;8座以上至19座(含19座)以下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基价500元/车次,加收标准13元/车公里,故障车拖车上限价825元;20座以上至39座(含39座)以下客车、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货车基价600元/车次,加收标准16元/车公里,故障车拖车上限价1000元;40座(含40座)以上客车、10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基价700元/车次,加收标准19元/车公里,故障车拖车上限价1175元;15吨以上至35吨(含35吨)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基价800元/车次,加收标准22元/车公里,故障车拖车上限价1350元;35吨以上货车基价900元/车次,加收标准25元/车公里,故障车拖车上限价1525元。救援方应事故、故障车辆车主(或驾驶员)要求赶到现场后因车主(或驾驶员)单方原因取消施救的,由于车主(或驾驶员)故意隐瞒实际装载吨位造成二次出动拖车的,按被拖车辆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拖车空驶费;在一次车辆救援服务过程中,出动一台拖车拖运两辆以上事故或故障车辆的,对每辆被拖车辆均只能按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费;可以拖行的车辆,不得强制提供车辆应急抢修服务;事故或故障车辆制动系和传动系自锁无法拖曳,需要解锁并由服务企业协助解除自锁的,可按100元/轴的标准加收解锁费(含拆传动轴、半轴和外接气源充气解除制动);对装运公安部门规定为运输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事故、故障车辆,拖车费加收20%。

粤发改价格函〔2019〕3209号

省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现定价目录中为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吊车费

7座以下(含7座)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900元/车次;8座以上至19座(含19座)以下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1400元/车次;20座以上至39座(含39座)以下客车、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货车1800元/车次;40座(含40座)以上客车、10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2500元/车次;15吨以上至35吨(含35吨)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3000元/车次;35吨以上货车4000元/车次。吊车服务包括在事故或故障现场将被吊车辆吊运至拖车以及将被吊车辆从拖车吊运至卸载场地两个环节,仅完成一个环节的,按规定标准的70%收费;拖吊一体的救援车辆,未使用拖车的不得收取拖车费,未使用吊车的不得收取吊车费,拖、吊同时使用的,拖车按规定标准收费,吊车按规定标准的70%收费;在一次车辆救援服务过程中,出动一台吊车吊运两辆以上事故或故障车辆,对每台被吊车辆均只能按规定标准的80%收费,被吊车辆超过1台吊车施救能力,经公安交警确认必须使用两台吊车配合施救的,吊车总费用不得超过被吊车辆规定标准的180%;由于车主故意隐瞒实际装载吨位,造成二次出动吊车的,按被吊车辆规定标准的30%收取空驶费;对装运公安部门规定为运输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事故、故障车辆,吊车费加收20%。

粤发改价格函〔2019〕3209号

省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居民污水处理费


居民生活用水0.95元/m³

茂发改价格〔2017〕58号

市发展和改革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非居民生活用水(含特种用水)1.40元/m³

茂发改价格〔2017〕58号

市发展和改革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市区居民住户(合外来人员暂住户):11元/立方米(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茂府办〔2012〕113号

市发展和改革局

城管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每桶6元一8元,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茂府办〔2012〕113号
茂价〔2005〕183号

市发展和改革局

城管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基本收视维护服务

5元/月-26元/月,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粤价〔2000〕18 号、粤价〔2000〕306 号、粤价〔2006〕85号、粤价〔2009〕301号、粤价〔2012〕113号、粤发改价格函〔2015〕3378号、茂价〔2006〕205号、茂价〔2013〕351号

市发展和改革局

广播电视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装机服务:

50元/台-100元/台,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茂价〔2006〕205号、
茂价〔2013〕351号

市发展和改革局

广播电视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IC卡补卡工本费

60元/卡

茂价〔2015〕87号

市发展和改革局

广播电视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公证服务收费

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粤发改规〔2018〕1号、
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2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司法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粤发改规〔2018〕1号、
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2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司法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粤发改规〔2017〕9号、
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3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司法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粤发改规〔2017〕9号、
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3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司法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粤发改规〔2017〕9号、
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3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司法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住房物业管理费


0.28元/平方米-1.68元/平方米/月,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市收费文件。

粤发改价格函〔2019〕2897号、茂价〔2012〕348号、茂发改价格函〔2019〕950号

市发展和改革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现定价目录中为普通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别墅除外;拟待省修订定价目录后与省名称保持一致。

危险废物处置费

医疗废物处置费

2.9元/日.床;120元/月—1320元/月。其余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茂发改价格〔2020〕1118号

市发展和改革局

生态环境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现定价目录中为危险废物处置价格,拟待省修订定价目录后与省名称保持一致。

*律师服务收费

*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粤府办〔2018〕11号、
粤价〔2006〕298号、
粤发改价格〔2015〕436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司法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仅限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代理。拟待省修订定价目录后放开。

*刑事案件辩护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粤府办〔2018〕11号、
粤价〔2006〕298号、
粤发改价格〔2015〕436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司法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粤府办〔2018〕11号、
粤价〔2006〕298号、
粤发改价格〔2015〕436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司法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生猪等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


34元/头-58元/头,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粤府办〔2018〕11号、茂价〔2014〕94号、茂发改价格〔2016〕1055号、茂发改价格〔2019〕786号

市发展和改革局

农业农村部门

成本加合理利润

拟待省修订定价目录后放开。

说明

1.法律、行政法规、地方定价目录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动进入本清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或不再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动退出本清单;
2.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等改革进展,实行动态调整;
3.收费目录清单不包括《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商品资源价格、运输价格、旅游景区门票和相关收费、公共租赁住房价格和租金、医疗服务、教育收费、殡葬服务、养老服务等服务收费。
4.授权市县定价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以市县具体收费文件为准。
5.*项目为拟待省修订定价目录后放开的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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