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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风险提示

来源: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1-14 17:27 【字体:

  为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定实施,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采购领域竞争秩序进一步规范,防止涉及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采购领域的政策措施中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预防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结合日常审查和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风险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风险表现

  (一)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2.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

  (二)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限定注册地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投标人在某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

  2.限定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等;

  3.限定组织形式,如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等;

  4.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以及财务指标、出资附加条件等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5.限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

  (三)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

  1.未明确特许经营权期限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

  2.未依法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直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特定经营者;

  3.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

  (四)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以行政命令、行政授权、行政指导等方式强制、组织或者引导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通过行业协会商会强制、组织或者引导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行为。

  二、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采购领域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二)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经核实认定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整改建议;整改情况要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

  三、防范措施

  (一)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在制定涉及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采购领域的政策措施时,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重点审查是否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条件,是否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性审批或者备案,是否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等,充分听取经营主体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含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内容。

  (二)加大督查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督查检查,加大对妨碍公平竞争行为和规定的清理整治力度。

  (三)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全面公开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采购信息,认真落实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确保信息公开及时、完整、规范、合法,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政府采购信息内容和时间与政府采购网一致。

  (四)加大联合惩戒力度。依法依规对严重破坏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采购领域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违法经营主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并将失信信息通过相关渠道公示,促进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守法诚信经营,规范专家评审行为。

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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