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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来源:信宜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1-01-22 10:22 【字体:

粤发改价格〔2021〕1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规范我省水资源费收费政策,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三部委《关 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 以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 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三部委联合规定的情形外,均应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

  二、计征方式。水力发电按照发电量计征;对港澳供水按照 协议或合同水价计征;其他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实际取用水 量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三、水资源费属于国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减免收费、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调整征收标 准和坐收坐支。

  四、本通知自20211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 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图片1.jpg


  附件

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水源标准

取用水类别


地表水

地下水



备注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

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

超采区限采区

一般区域

超采区限采区

一般区域

城乡生活取用水

0.20

2.00

1.00

0.50

0.25

向农村用户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工 程每立方米0.02

生产、经营取用水

0.20

4.00

2.00

1.00

0.50

采矿排水(疏干排水)按生产、经营 取用水的地下水标准执行;回收利用 的,按生产、经营取用水的地表水标 准执行

核电、火力发电 贯流式冷却取用水

0.005

4.00

2.00

1.00

0.50

生物质能发电的火电厂减半征收

水力发电 取用水

大中型

0.007

/

/

/

/

小型

0.005

对香港、澳门供水

5%

/

/

/

/

其它取用水

0.20

4.00

2.00

1.00

0.50

备注:1.地热水、矿泉水等纳入资源税管理的从其规定。

          2.农业灌溉、牲畜家禽饲养、水产养殖、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取水征收标准为0。

          3.对同时向城市和农村供水的城乡供水一体化供水工程,自来水不同价的,按城市和农村用户实际用水量占比确定取水量,分别征收水资源费;

          自来水同价的,对全部取水按城乡生活取用水征收水资源费。具体取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4.城乡座活取水包括自来水生产取用水,生产、经营取用水包括工业、商业、服务业用水。

          5.单位:表中水力发电的计征单位为元/千瓦时,对港澳供水的计征单位为协议或合同水价的百分比,其它计征单位均为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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