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 |
| 广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1.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①受益额5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 ②超过50万元至20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0.3%收取; ③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 ④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0.07%收取; ⑤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065%收取。 | 1.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2..涉及居民房产继承、遗赠的公证事项费用总额实行上限管理,第一档费率按不超过0.5%收取,其他档费率与"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相同,不足160元的按160元收取,且单套居民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1万元。 |
2.提存:根据标的额的大小按以下标准收费: ①标的额50万元(含)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25%,不足160元的,按160元收取; ②5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0.2%; ③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16%; ④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12%; ⑤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08%; ⑥5000万元至1亿元(含)部分,收取0.04%; ⑦1亿元以上部分,收取0.008%。 | 1.当事人申请办理同一公证事项时,既办理合同公证,又申请提存的,只能收取一次公证费,具体按合同收费或是按提存标准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2.代提存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根据保管物实际情况另行协商收费; 3. 申请公证的当事人为自然人或其中一方为自然人的,最高收费标准下浮10%。 |
3.证明遗嘱(含确认遗嘱效力): ①不涉及财产关系:210元/件; ②涉及财产关系:按提存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不足160元的按160元收取。 | 证明遗嘱收费不含办理遗嘱录音录像、刻录光盘、冲印照片费用。 |
|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4.证明离婚、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遗赠扶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协议: ①不涉及财产关系:210元/件; ②涉及财产关系:按提存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不足160元的按160元收取。 | 除证明离婚、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遗赠扶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协议外,其他公证事项协议实行市场调节价。 |
| 5.证明自然人委托、声明、保证、认领亲子等其他单方法律行为:430元/件 |
|
| 6.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执行证书:按债务总额的0.25%收取。 |
|
| 7.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成绩单、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收入、纳税、选票、指纹、资信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120元/件 |
|
| 8.证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收养关系、抚养事实、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格等:500元/件 |
|
| 9.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票据、凭证、有价证券等:保管物品的每件每年200元,其他每件每年50元。 | 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 |
| 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10.证明证书、执照,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属实或者相符,证明涉外公证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和译本与原本相符及其他相同的证明:80元/件 |
|
| 11.台湾公证书副本查证(核验):100元/件 |
|
|
|
|
| 说明:公证书按照规定“一式两份”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如需增加副本,每份20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