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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发展和改革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信宜市农业用水价格方案的通知

来源:信宜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3-10-09 16:29 【字体:

信发改〔2023〕6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信宜市尚文水库管理处、高城水库工程管理处、怀乡引水工程管理处:

  《信宜市农业用水价格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信宜市发展和改革局              信宜市财政局
信宜市水务局                   信宜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4日

信宜市农业用水价格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13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22〕8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4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27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尚文水库灌区、高城水库灌区、怀乡引水灌区等3宗中型灌区骨干工程成本调查(测算)情况,制定信宜市农业用水价格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水安全,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和市场协同发力,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通过本次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重新核定我市农业水价,重构农业用水价格体系。
    二、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方式
    信宜市尚文水库灌区、高城水库灌区、怀乡引水灌区等3宗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用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余灌区根据“一县一价”的要求由供需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各镇(街道办事处)、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管理单位在现行管理模式不变的情况下,参考政府制定的农业水价标准,依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定价。

  三、农业水价定价原则和方法

  依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22〕8号)的规定,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结合实际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农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和总量“封顶”政策。区分不同作物和养殖产品,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推行分档水价制度,合理制定阶梯和加价幅度,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部分,按照用水类别和超计划用水幅度,以基本水价1倍至3倍累进加价计收水费,促进农业节水。

  四、农业水价成本测算

  根据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尚文水库灌区、高城水库灌区、怀乡引水灌区等3宗中型灌区骨干工程产权分界点以上成本调查结果,经我局成本调查队成本监审及综合测算,我市尚文水库灌区运行维护成本0.09元/m³,高城水库灌区运行维护成本0.07元/m³,怀乡引水灌区运行维护成本0.088元/m³。三宗灌区平均运行维护成本0.087元/m³,末级渠系管理成本0.024元/m³,按渠系水有效利用系数平均0.68测算,运行维护终端农业水价成本0.152元/m³。

  五、中型灌区农业用水价格

  根据上述农业用水定价原则和方法,制定农业用水定额内价格如下:

  1.农业用水运行终端水价为0.152元/m³,其中

  国管(骨干)工程产权分界点运行维护用水价格0.087元/m³;

  群管(田间)工程运行维护用水价格0.024元/m³。

  农业终端用水实行分类水价:

  粮食作物用水价格0.152元/m³;

  经济作物用水价格0.192元/m³;

  养殖业用水价格0.211元/m³。

  2.上述农业水价分两步实施,第一步为过渡期,按各类农业水价标准70%计收,执行时间为三年。第二步过渡期满后,从第四年开始执行标准水价。

  过渡期农业用水价格如下:

  农业用水运行终端水价为0.106元/m³,其中

  国管(骨干)工程产权分界点运行维护用水价格0.061元/m³;

  群管(田间)工程运行维护用水价格0.017元/m³。

  农业终端用水实行分类水价:

  粮食作物用水价格0.106元/m³;

  经济作物用水价格0.134元/m³;

  养殖业用水价格0.148元/m³。

  3.农业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

  农业用水实行计划、定额用水,对超过部分按照用水类别和超计划用水幅度加价,用水计划、定额按市水务部门核定、审批的用水量为准。

  用水量超过定额20%以内的部分,按对应分类水价的1.5倍计收水费;

  用水量超过定额20%但未超过50%的部分,按对应分类水价的2倍计收水费;

  用水量超过定额50%以上的部分,按对应分类水价的3倍计收水费。

  六、小型灌区农业用水价格

  农业用水综合改革区域内农业用水按现行灌区管理模式不变,非国管区域的小型灌区,参考中型灌区中群管(田间)工程运行维护用水价格0.024元/m³。小型灌区工程水价可由镇(街道办事处)、村、水管单位与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协商,通过村“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渠道运行维护需要商定农业用水价格。群管(田间)工程水价向农户收取水费,根据当地镇村经济状况,由镇村统筹解决用水户水费或镇村和用水户按照一定比例分摊。

  农业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

  农业用水实行计划、定额用水,对超过部分按照用水类别和超计划用水幅度加价,用水计划、定额按市水务部门核定、审批的用水量为准。

  用水量超过定额20%以内的部分,按对应分类水价的1.5倍计收水费;

  用水量超过定额20%但未超过50%的部分,按对应分类水价的2倍计收水费;

  用水量超过定额50%以上的部分,按对应分类水价的3倍计收水费。

  七、农业水价有关问题

  1.农业用水价格实行公示制度,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管理单位定期将用水户使用水量、水价、水费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监督。供水经营者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指定的水价政策或供用水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2.实行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制度。具体办法按《信宜市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规定执行。

  3.中型灌区农业用水征收水费工作由市水务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小型灌区农业用水征收水费工作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4.农业用水水价收入、农业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节水管理。

  5.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执行期间如上级部门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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