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茂环(信宜)罚〔2026〕16号)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茂环(信宜)罚〔2026〕16号
当事人名称:信宜市利智种养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40983MA54K5E87F
住所:信宜市北界镇****
我局于2026年6月7日对你合作社进行了检查,并委托茂名市信宜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合作社养殖过程中贮污池外溢的养殖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外溢废水中COD浓度为183mg/L、氨氮浓度为173 mg/L、总磷浓度为8.72mg/L,均超过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许可的排放浓度限值。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6070101)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18日向你合作社送达了《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信宜)罚告〔2026〕15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合作社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合作社随后向我局提出公开道歉承诺申请,请求从轻行政处罚。经研究,我局准予你合作社向社会公开道歉承诺。你合作社于2026年9月7日在《茂名日报》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经审查,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7.1“裁量起点7%、超标因子数目3个以上8%、排污情况排放B类水污染物0%、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0%、废水日排放量50吨以上200吨以下3%、超标情况超标3倍以上8倍以下或超量30%以上50%以下8%、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0%”的裁量标准,计算拟处罚款为26万元(计算公式:(7%+8%+0%+0%+3%+8%+0%)×100万=26万元)。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结合《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和本案整改情节,你合作社已公开道歉承诺,按降低50%处罚计算得罚款13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元)。
限你合作社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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