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茂环(信宜)罚〔2026〕15号)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茂环(信宜)罚〔2026〕15号
当事人名称:信宜市洁曜洗涤日用制品厂
经营者: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983MA7KM7JWX3
经营场所:信宜市东镇****
我局于2026年6月3日对你厂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和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31日向你厂送达了《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信宜)罚告〔2026〕13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厂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第四十三点§8.43“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罚款2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并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 20%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确定;”的规定,计算处罚款为1万元(计算公式:2万元×50%=1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限你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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