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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茂环(信宜)罚〔2026〕14号)

来源: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 发布时间:2026-08-17 17:35 【字体:小 大】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茂环(信宜)罚〔2026〕14号

当事人名称:信宜市东镇六运灰沙砖厂

投资人: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304131229R

住所: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

  我局于2026年5月23日夜间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并委托茂名市信宜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厂排放噪声进行采样监测,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茂名市信宜生态环境监测站2026年5月2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6052701),你厂夜间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工业噪声值为69dB,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声功能区夜间环境噪声限值(50dB)。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

  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6052701)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3日向你厂送达了《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信宜)罚告〔2026〕14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厂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你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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