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茂环(信宜)罚〔2026〕13号)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茂环(信宜)罚〔2026〕13号
当事人名称:韦**
公民身份证号码:441624************
住址:广东省信宜市金垌镇****
我局于2026年4月28日对杨梅河沿岸进行现场巡查时,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向水体排放废弃物。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24日向你送达了《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信宜)罚告〔2026〕11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十五点§2.15,适用“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区域类型为江河、水库、湖泊、地下水,整改情况为已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罚款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按平均金额计算罚款金额为3.5万元(计算公式:(2万+5万)÷2=3.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元)。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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