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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茂环(信宜)罚〔2026〕7号)

来源: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 发布时间:2026-06-04 09:41 【字体: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茂环(信宜)罚〔2026〕7号

当事人名称:黄*  

公民身份号码:370911************

住址:山东省泰安市****

  我局于2026年3月18日对你主持编制的《广东斗牛科技创新有限公司塑胶制品和五金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的环评质量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阅和核对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项目二甲苯排放标准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标准限值错误,应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2.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错误。项目年使用油漆122吨,固含量为60%,上漆率为40%,报告书核算漆渣年产生量0.01吨的结果错误。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广东斗牛科技创新有限公司塑胶制品和五金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14日向你送达了《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信宜)罚告〔2026〕8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主持编制的环评文件存在质量问题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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