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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茂环(信宜)罚〔2026〕6号)

来源: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 发布时间:2026-05-22 17:29 【字体: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茂环(信宜)罚〔2026〕6号)


当事人名称:信宜市创筑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MA54APR8XL

住所:信宜市东镇****

  我局于2026年3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露天堆放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信宜)罚告〔2026〕6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25“2次以下: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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