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茂环(信宜)罚〔2026〕5号)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茂环(信宜)罚〔2026〕5号
当事人名称:信宜市雅洁洗涤服务中心
经营者: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983MA56KF490J
经营场所:信宜市东镇****
我局于2025年11月26日对你中心进行了检查,并委托茂名市信宜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中心外排废气进行采样监测,发现你中心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外排废气中氮氧化物浓度为298.0mg/m³,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许可的排放浓度限值。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信宜分局)》《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分局)》《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5121501)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中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22日向你中心送达了《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信宜)罚告〔2026〕1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对此,你中心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中心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四点§3.4.1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超标因子数目1个0%、排污情况排放B类大气污染物(除挥发性有机物废气)8%、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0%、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程度一般期间0%、超标情况超标3倍以下或超量30%以下2%、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0%”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中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中心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罚款,具体罚款计算公式为:(10%+0%+8%+0%+2%+0%)×100万元=20万元。
限你中心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中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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