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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茂环(信宜)罚〔2025〕11号)

来源: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 发布时间:2025-12-19 11:20 【字体: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茂环(信宜)罚〔2025〕11号

当事人名称:茂名市腾龙工业皮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MA4UUE417R

住所:信宜市水口镇****

  我局于2025年9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并委托深圳市政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厂界无组织废气进行采样检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厂界无组织废气下风向VOCs浓度为11.4mg/m³、非甲烷总烃浓度为9.64mg/m³,均超过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VOCs浓度限值(2.0mg/m³)及《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非甲烷总烃浓度限值(4.0mg/m³)。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信宜分局)》《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分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P250901972)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信宜)罚告〔2025〕12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随后向我局提出公开道歉承诺申请,请求从轻行政处罚。经研究,我局准予你公司向社会公开道歉承诺。你公司于2025年12月13日在《茂名晚报》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经审查,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行政处罚,对罚款从轻幅度为5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四点§3.4.1“裁量起点10%、超标因子2个3%、排放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3%、超标3倍以上8倍以下或超量30%以上50%以下8%”的裁量标准,并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和本案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贰万元(¥120000.00元)的罚款,具体罚款计算公式为:(10%+3%+3%+8%)×100万元×50%=12万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代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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