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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茂环(信宜)罚〔2025〕7号)

来源: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 发布时间:2025-10-27 11:24 【字体: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茂环(信宜)罚〔2025〕7号

当事人名称:宏世东宇(广东)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MAD6H5TFXC

住所:信宜市东镇街道****

  2025年7月31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信宜分局)》《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分局)》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信宜)罚告〔2025〕8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随后向我局提出公开道歉承诺申请,请求从轻行政处罚。经研究,我局准予你公司向社会公开道歉承诺。你公司于2025年10月22日在《茂名日报》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作出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并对应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第七点§4.7“裁量起点,1/3;涉及量10吨以上,1/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上,1/4”的裁量标准,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和本案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 125000.00元)的罚款,具体罚款计算公式为:(1/3+1/4+1/4)×3×10万元×50%=12.5万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代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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