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茂环(信宜)罚〔2025〕6号)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茂环(信宜)罚〔2025〕6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恒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N73W92D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2025年7月25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信宜分局)》《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分局)》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信宜)罚告〔2025〕6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随后向我局提出公开道歉承诺申请,请求从轻行政处罚。经研究,我局准予你公司向社会公开道歉承诺。你公司于2025年9月5日在《茂名日报》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经审查,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第一点§1.1,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适用“裁量起点20%、报告书类,但未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5%、设备安装阶段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3%”的裁量标准,计算得罚款280053.96元(计算公式:(20%+5%+5%+3%)×16972966.99元×5%=280053.96元)。同时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结合《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和本案整改情节,你公司已公开道歉承诺,按降低50%处罚计算得罚款140026.98元(计算公式:280053.96×(1-50%)=140026.98元),因降低后的罚款额(140026.98元)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169729.67元),按法定最低罚款额(169729.67元)进行罚款。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玖仟柒佰贰拾玖元陆角柒分(¥169729.67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代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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