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茂环(信宜)罚字〔2023〕9号)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信宜)罚字〔2023〕9号
信宜市漆彩汽车美容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983MA7KBUY57E
经营者:林*龙
经营场所:信宜市******
2023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中心进行了检查,发现你中心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喷漆作业时,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活性炭吸附箱),导致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接向外排放。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信宜分局)》、《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分局)》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0日向你中心送达了《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信宜)告字〔2023〕7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中心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此,你中心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你中心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14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中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中心喷漆作业时,喷漆车间未密闭,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活性炭吸附箱),导致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接向外环境排放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的罚款。
限你中心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 44588001010046140
你中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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