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环(信宜)不罚字〔2023〕1号)信宜市怀乡镇中心卫生院(信宜市第二人民医院)
茂环(信宜)不罚字〔2023〕1号
信宜市怀乡镇中心卫生院(信宜市第二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983456393498J
法定代表人:关*
地 址:信宜市******
我局于2023年4月23日对你院进行了调查,发现你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报批核技术利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于2022年11月开工建设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装置(简称DSA)机房及其配套功能用房。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信宜分局)》、《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分局)》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0日向你院送达了《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信宜)不罚事告字〔2023〕1号),告知违法事实、不予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序号4“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1)属于首次违法;(2)经发现后主动实施关闭或实施停止建设、拆除涉案设备或者恢复原状等措施,危害后果轻微。”,该设备主要污染因子为放射线辐射,设备在未购进安装使用的情况下不会造成辐射污染。你院已主动停止建设,且尚未购进“DSA”,正在办理相关许可阶段,危害后果轻微。结合该项目的性质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你院符合上述免于处罚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院不予行政处罚。
你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覃少江 电 话:0668-8810639
地 址:信宜市新尚路48号 邮政编码:525300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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