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茂环(信宜)责改〔2026〕15号)
当事人名称:信宜市农业科技推广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983MB0A9275XK
住所:信宜市****
2026年6月17日,根据上级移交转交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阶段存在开发建设情况案件线索,我局对信宜市池洞镇旺沙堡村的GD2026016号地块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中心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中心将该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已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市池洞镇旺沙堡村 GD2026016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和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的规定,现责令你中心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上述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我局将对你中心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中心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中心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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