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茂环(信宜)责改〔2026〕12号)
当事人名称:信宜市洁曜洗涤日用制品厂
经营者: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983MA7KM7JWX3
经营场所:信宜市东镇****
我局于2026年6月3日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厂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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