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茂环(信宜)责改〔2026〕11号)
当事人名称:信宜市东镇六运灰沙砖厂
投资人: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304131229R
住所: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东镇****
我局于2026年5月23日夜间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并委托茂名市信宜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厂排放噪声进行采样监测,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茂名市信宜生态环境监测站2026年5月2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6052701),你厂夜间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工业噪声值为69dB,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声功能区夜间环境噪声限值(50dB)。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6052701)和现场相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厂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工业噪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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