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茂环(信宜)责改〔2026〕7号)
当事人名称:信宜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9834563935861
住所:信宜市****
我局于2026年2月28日对你医院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医院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二期工程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已于2024年11月15日建成并投入使用至今。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医院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在90日内完成配套治理设施建设并通过验收。
我局将对你医院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医院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进一步实施行政处罚。
你医院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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