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茂环(信宜)责改〔2026〕4号)
当事人名称:信宜市东镇六运灰沙砖厂
投资人: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304131229R
住所: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东镇****
我局于2026年2月9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部分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信宜分局)》《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分局)》和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厂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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