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茂环(信宜)责改〔2025〕14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仁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5MA0LY56H25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
2025年11月10日,我局对你公司运营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信宜分局)》《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分局)》《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5111102)和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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