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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茂环(信宜)责改〔2025〕11号)

来源: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 发布时间:2025-10-24 17:05 【字体:

当事人名称:茂名市腾龙工业皮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MA4UUE417R

住所:信宜市水口镇****

  我局于2025年9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并委托深圳市政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厂界无组织废气进行采样检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厂界无组织废气下风向VOCs浓度为11.4mg/m³、非甲烷总烃浓度为9.64mg/m³,均超过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VOCs浓度限值(2.0mg/m³)及《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非甲烷总烃浓度限值(4.0mg/m³)。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信宜分局)》《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分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P250901972)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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