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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茂环(信宜)责改〔2025〕9号)

来源: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 发布时间:2025-09-08 17:15 【字体:

当事人名称:信宜市朱砂镇广华发沙石加工场

经营者: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983MA53ELEL3M

经营场所:信宜市朱砂镇****

  2025年8月16日,我局对你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信宜分局)》《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分局)》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场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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