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茂环(信宜)责改〔2025〕6号)
当事人名称:信宜市冠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MABX9AM110
住所:信宜市怀乡镇****
2025年5月14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信宜市冠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锌合金加工厂建设项目于2023年3月动工建设,于2023年4月建成生产线并投入生产使用,但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信宜分局)》《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分局)》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进一步实施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3日
| 【打印正文】 | 分享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