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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茂环(信宜)责改〔2025〕3号)

来源: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 发布时间:2025-04-09 17:41 【字体:

当事人名称:信宜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678820387U

住所: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

  2025年3月3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LNG气站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于2016年年底建成投产使用至今。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信宜分局)》《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分局)》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进一步实施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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