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茂环(信宜)责改〔2025〕2号)
当事人名称:冼**
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
住址:广东省信宜市怀乡镇****
2025年3月11日,我局对你经营的养殖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要求建设相应的雨污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养殖场所已投入生产和使用。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信宜分局)》《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分局)》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茂名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要求,建设相应的雨污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及第四款“已经委托第三方处理企业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第三方处理企业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所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茂名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第三方处理企业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所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市、区(县级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产业园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养殖专业户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作进一步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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