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茂环(信宜)责改〔2024〕10号)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茂环(信宜)责改〔2024〕10号
当事人名称:信宜市信业产业和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MA4WF1TW41
地址: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
2024年7月15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承建的信宜市工业园第二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一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于2024年4月18日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信宜分局)》《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分局)》《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的规定,你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适用于执法“观察期”制度,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在观察期内(本文书送达之日起)改正违法行为可适用于不予处罚,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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