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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茂环(信宜)查(扣)字〔2024〕1号)

来源: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 发布时间:2024-07-18 09:28 【字体: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查 封 扣 押 决 定 书

茂环(信宜)查(扣)字〔2024〕1号

信宜市佳恒祥塑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983MA4WX1X81D

  经营地址:信宜市玉都街道****

  经营者:梁**

  公民身份号码:440921************

  住  址:广东省信宜市白石镇****

  我局于2024年7月2日对你厂经营的信宜市佳恒祥塑胶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在使用塑胶废料生产胶粒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对空间和设备进行密闭,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废气向外环境排放,污染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信宜分局)》、《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分局)》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5套制胶粒生产线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4年7月2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查封设备以就地方式存放于原地。在此期间,你厂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日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清单

被查封、扣押单位名称:信宜市佳恒祥塑胶厂

序号

名称

数量

型号及特征

存放地点

备注

1

制胶粒生产线设备

5套

信宜市玉都街道****

(原址查封)


  以上清单查封物品与实物一致。请确认:             

  被查封人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清单一式两份,被执行人和行政执法机关各存一份。如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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