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最新房屋征收补偿按信府〔2022〕5号文件执行
我市最新房屋征收补偿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阳春至信宜(粤桂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茂名信宜段)征地拆迁补偿参照标准的通知》(信府〔2022〕5号)文件执行。具体见附件。
信宜市土地储备中心
2024年11月7日
附件:
信宜市人民政府关于阳春至信宜(粤桂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茂名信宜段)征地拆迁补偿参照标准的通知
信府〔2022〕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为加快阳信高速公路信宜段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源规字〔2020〕4号)、《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茂府规﹝2021﹞10号)、《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茂府〔2012〕104号)规定,现将阳春至信宜(粤桂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茂名信宜段)征地拆迁补偿参照标准通知如下: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详见附表1)。
二、青苗(含一般农作物、果树、竹、木)补偿标准(详见附表2、附表3)。
三、特定树种补偿标准(详见附表4)。
四、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详见附表5)。
日常居住拆迁房屋的搬迁费以户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的,可领取一次性搬迁补助费2500元。其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实际安置户籍人口计算,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
五、征地留用地实行折算货币补偿,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源规字〔2020〕4号)文规定予以落实。征地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不分地类)12%的比例计提,按13.34万元/亩的标准折算货币补偿。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根据《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茂府规﹝2021﹞10号)的规定,征地所需的征地社保费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18%标准进行计提。
七、拆迁安置。自行选址重建的,宅基地按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宅基地实行统一安置的,宅基地不予补偿。拆迁户要严格按“一户一宅”的政策自行选址重建,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用地批准手续,涉及农用地的,需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呈批手续,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拆迁户易地建房的报建、办证等各项规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事项
(一)对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及违规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在征地拆迁中,如遇到土地权属争议,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会同市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权属争议,不影响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争议各方不得以争议为由阻挠施工建设。
(三)对已按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而被征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拒不在征地拆迁协议上签字或拒不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保证国家建设顺利进行。
对于煽动群众闹事,阻挠破坏征地拆迁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凡是租用他人土地兴办种植场或兴办加工企业(厂)的,土地权属人要在土地进行征收测量后及时向征地拆迁工作组递交解除土地租用协议书。租用单位(个人)如不及时递交解除土地租用协议书的,其所得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则作搁置处理。
(五)对在公路红线范围内征收各类加工型工业企业(厂)或特殊建筑物的补偿,由市自然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处理。
九、各镇(街道)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青苗补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
信宜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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