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01中央直达资金)的通知
粤财社〔2022〕325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关于报送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分配方案的函》(粤中医函〔2022〕285号),现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具体项目、金额和列支科目见附件1)。此项资金收入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023年“2100699其他中医药支出”科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编入本级预算,做好2023年预计数分解下达相关工作。此项资金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二、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上级补助资金,尽快将本次提前下达资金分配拨付至有关单位或县(市、区)财政部门。请各地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等文件要求,切实管好用好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资金,各地、各单位应抓紧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加快资金拨付使用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三、请各市、县(市、区)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绩效目标表》(附件4)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此外,要组织本级主管部门制定项目明细绩效目标,于60日内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此次下达资金为中央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项目代码“10000015Z155080000004”,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环节保持不变。市县财政在分配该直达资金时,应单独下发文件,在数字财政系统中及时下达包含直达资金标识的指标,并与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准确衔接,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
附件:
1.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分配总表
2.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分配明细表
3.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任务基数表
4.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绩效目标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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